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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公布全省教育系统表彰奖励项目评选表彰办法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16-03-08   点击:   来源:本站原创   录入者:徐俊
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
 
评选表彰办法
 
 
 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,激发教育活力,增 强教育系统凝聚力,促进教育事业健康科学发展,做好江苏省教 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,根据国家和省关于 开展评选表彰活动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 
第二条 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三年评选表 彰一次。每次表彰的先进集体不超过 800 个,表彰的先进个人不 超过 1000 名。
 
省教育厅按表彰名额的 120%下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 指标。
 
第三条 评选表彰活动在省教育厅党组的领导下进行。评选 表彰期间,省教育厅成立评选工作委员会,各市和各高校分别成 立相应的初选机构,择优遴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单。
 
第四条 评选范围: (一)先进集体:为全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
 
市级及以下教育行政部门、各级各类学校(其中,高等学校为其 二级机构)、社区学院(教育中心)或其他教育机构及其内设机 构(含临时性集体)。曾获得过省部级以上综合性荣誉称号的集 体不再参加评选。
(二)先进个人: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、各级各类学校、社 区学院(教育中心)或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、科学研究、 管理服务等工作,取得突出成绩的在职在岗教育工作者;支持教 育工作并作出积极贡献的省相关职能部门在职人员。先进个人分 优秀教育工作者、教学名师和优秀共产党员(党务工作者)三类。 先进个人评选向一线教师倾斜。高等学校担任副校级及以上职务 的领导干部不参加先进个人评选。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 先进工作者、全国优秀教师、优秀教育工作者和江苏省优秀教育 工作者等荣誉称号的人员,不再参加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。
 
第五条 评选条件 (一)先进集体
 
坚持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,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 重要讲话精神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; 领导班子团结协作,廉洁奉公,依法治教,依法治校,规范管理, 注重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素质提升,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 和开拓创新精神;坚持立德树人,在人才培养、教学科研和日常 管理等方面工作成效显著,在本地区乃至全省具有示范影响。近 3 年内本单位未发生违法违纪问题,或未发生重大负面社会影响 的事件。同时,参评学校还应具备下列条件:
 
1.基础教育学校:坚持面向全体学生,认真实施素质教育, 开齐开足规定课程,努力减轻学生负担,扎实推进教育教学改革, 具有良好校风、教风和学风,享有良好社会声誉,在县以上督导评估中成绩突出,起到引领示范作用。 2.中等职业学校:坚持以服务为宗旨、以就业为导向,积极
 
适应市场需求,勇于开拓进取,努力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人 才培养模式创新,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,在综合性督导评估中成 绩突出,具有表率作用。
 
3.高等学校二级机构:坚持以立德树人为导向,重视师生思 想政治教育工作,教风好、学风正、教学质量高;在党的建设、 思想政治教育、新闻宣传、人才工作、教学改革、财务审计、后 勤服务、科学研究、招生就业、体育卫生、国际交流和纪检监察 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,为学校的改革、发展和稳定作出重要贡献。
 
(二)先进个人 1.优秀教育工作者(400 名)
 
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,坚持依法治(从)教,模范履行岗位 职责,品行高尚,甘于奉献,工作业绩突出,群众认可度高。近 3 年来考核为称职(合格)以上等次,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秀。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 
(1)重视学生思想品德教育,教书育人,为人师表,敬业 爱生,促进学生全面发展,在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人才方面成绩 突出。
 
(2)高质量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,积极开展教育创新实 践,在教育教学改革、学科专业建设、课程与教材建设、实验室 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。
 
(3)在教育研究、科学研究、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,具有较高的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。
 
(4)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,能自觉运用科学、民主的方法 创造性开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,在学校管理、服务育人等方面 取得显著成绩。
 
2.教学名师(200 名)
 
其中高校 40 名,中等及以下学校 160 名(具体评选办法另 行公布)。
 
3.优秀共产党员(党务工作者)(400 名) 其中高校 300 名,中等及以下学校 100 名(具体评选办法另
 
行公布)。
 
第六条 申请人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只能申报先进个人中的 一类。
 
第七条 表彰对象的产生,采取自下而上推荐、评选、审批 的办法。具体程序:
 
(一)省教育厅统一下发评选通知,各市、省管县和高校根 据分配的名额组织推荐工作,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推荐人选相关 材料。
 
(二)省教育厅成立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总 评选委员会。总评委会下设若干分评委会,根据分评委会初评结 果,总评委会进行综合评审。评审结果公示一周后,报省教育厅 党组或厅务会审定后发文公布。
 
第八条 被评为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,由省教育厅授予“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”和“江苏省教育工作先 进个人”荣誉称号,其中先进个人各类别分别用括号标注。
 
第九条 对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奖励,坚 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,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。
 
对评为先进集体的,颁发荣誉奖牌;对评为先进个人的,颁 发荣誉证书和奖金。
 
第十条 申请人在申报过程中有违纪行为或弄虚作假、剽窃 他人成果的,在批准授予前发现的,取消其申请资格;已经批准 授予的,撤销奖励、收回证书和奖金,并视情节轻重,根据有关 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。
 
第十一条 在江苏省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工作中,相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、弄虚作假的,视情节轻重,根 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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